政策法规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17

海南师范大学 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干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授予学士学位若干规定如下: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 ) 凡属我院本科应届毕业生有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政治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校纪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者。

2 、学术水平标准: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其所学课程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 ) 的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

( ) 凡属下列情况的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党纪国法者。

2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 含考试作弊 ) 者。

3 、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生个人达标考评两次不及格者。

4 、在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中,理科学生的专业必修课平均绩点小于 1.8 ,文科学生的专业必修课平均绩点小于 2

5 、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外语未通过全国四级统考者(体育、艺术专业未通过校级统考二级者)。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国家专业外语四级或八级统考成绩学校规定的分数线者。

6 、公共计算机未通过国家或者省级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统考二级者,体育、艺术类专业未通过国家或省级统考一级者。

7 、曾经试读的学生。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 根据所属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各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历年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授予

学士学位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2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各系上报名单,确定符合条件者,由校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最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 、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4 、学士学位证书只能一次发给。遗失的不再补发,学校只能开给遗失者学士学位证明。

三、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南师范大学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为了严明考试纪律,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凡具有海南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不论在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

( 包含各级各类考试、考查 ) ,均按本细则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 、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监考员警告仍不改正者。

2 、在考生桌面、手上或在考生的身体、衣服、鞋内、文具盒内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符号、纸条、资料等,

或在课桌上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者。

3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4 、传递纸条、偷 ( ) 试卷者。

5 、经评卷小组或教研室认定试卷内答案字迹前后不一致者,或认定为同一考场试卷答案雷同者。

6 、伪造考试证件者。

7 、请他人代考者及替他人考试者。包庇、协助他人代考者。

8 、违反考试要求,擅自携带字典、手机、 BP 机、电子字典、计算器、书本、笔记本、纸张等物品进入考场,经监考员

告诫仍拒绝交出或拒不存放到指定位置者。

9 、把试卷擅自带出考场者或故意毁坏试卷者、罢考者。

10 、用铅笔、圆珠笔、钢笔交替答题者,或在试卷内标有各种特殊记号者。

11 、擅自离开考室后,再返回考场继续答卷者。

12 、宣传、传播、传递考试作弊方法、途径、内容,严重干扰考试秩序者。

13 、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考试内容者,或打探考试内容并广泛传播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严重违纪

1 、不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与监考员或巡视员发生顶撞,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扰乱考试秩序者。

2 、不及时提供符合规定的考试证件者。

3 、考试终了,故意拖延交卷时间,经监考员提醒仍不及时交卷者。

4 、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室,或逗留考室周围等严重干扰考试秩序者。

5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不足以构成考试作弊者。

6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的许可,擅自携带字典、手机、 BP机、电子字典、计算器、书本、笔记本、纸张等物品进入考场,

且不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存放到指定地点者。

7 、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8 、以不正当的手段向任课教师或相关人员打探、套取考试内容,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9 、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而故意安排某些学生考试座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10 、考试期间在考室外的走廊、厕所等场所翻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典、电子字典、书本、笔记本、纸张等。

11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不足以构成考试作弊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违纪

1 、不按安排的考试座位表人座者。

2 、考试前大声喧哗,经监考人员批评能及时改正者。

3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的许可,擅自携带空白纸张进试室者。

4 、不及时在指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或将其填写到密封线以外者。

5 、违反考试纪律,但尚不足以构成考试作弊或严重违纪者。

四、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1 、凡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将其考试作弊的情况转交学生处,对其做出相应

的纪律处分。

2 、凡考试严重违纪者,扣除该门课程考试卷面成绩的 30分,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将其考试作弊的情况转交学生处,

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凡考试违纪者,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同时,教务处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酌情扣除该门课程考试卷面成绩30% 以下

的分数同时将其考试违纪的情况转交学生处,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4 、凡考试作弊、严重违纪 ( 包括擅自缺考 ) 的考生,取消

其正常重修的机会,该门课程在毕业学年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5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严重干扰考试秩序,且性质

恶劣的考生,视其认错悔改表现好坏,决定是否在毕业学年给

予重修机会。